标题 股权转让多收税款
内容 现在开办公司不要实缴制,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进资5万元,公司运营2个月,全部股权转让他人,为什么要按照1000万元纳税,这不是收过头税吗?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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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01003557 提交时间 2020-10-20 16: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因为您的问题比较模糊,我们无法准确回答,只能告诉您相关政策。
如果贵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中:
1、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以下情形的: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2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