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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利息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4-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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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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