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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国有林场开出的木材销售发票可做为木材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么

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19-06-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国有林场开出的木材销售发票可做为木材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如果对方公司不属于以上情形即可正常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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