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缴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1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领导按集团公司所在地南昌的最高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地为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代扣代缴税款所在下属企业地在赣州,那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按哪个地方的来?如果是按赣州的,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和个人超过标准的部分都要交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