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两个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新的项目,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但新的房地产公司不招人,由两家公司委派人员到新的公司工作,工资在原来的公司发,年底由新公司发年薪至原来的公司,这属于代发工资吗?能否作为新公司的工资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3
答复内容
12366江西省(区、市)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问问题已由相关科室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受理,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