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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理解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理解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若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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