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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和收益分配给合伙人,缴纳的个税是否可以按2%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

(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和收益分配给合伙人,缴纳的个税是否可以按2%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单位属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和收益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合伙人个税,缴纳的个税是否可以按缴纳个税的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因此,您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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