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预缴的计征依据
留言时间:2020-02-1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因文件是指“可选择”,故请问:1.一般纳税人可否按“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作为计算土增税的预征依据?2.如果可以,是自行选择还是需办理备案?3.不同的项目在预缴土增税时的计征依据能否分别选择以上两种计征方式?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问题已由电话回访的形式受理,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