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政府2002年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留言时间:2021-01-1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关于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土地增值税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我司可以享受锦江外滩项目商铺实现销售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一)市政府相关文件情况
1.2002年3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向我司下发抄告单(高政办秘抄字(2002)17号,以下简称“17号抄告单”),明确“锦河南岸沿江中路改造工程在建设、销售和市场培育过程中,享受高府办发[1999]34号《关于新建瑞州大市场优惠政策的通知》和高府办发[1999]36号《关于开发建设朝阳门商贸城的优惠办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2.《关于新建瑞州大市场优惠政策的通知》(高府办发[1999]34号,以下简称“34号通知”)第2条规定,“二、商铺销售过程中免征以下税费 1.土地增值税……”。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税收优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此种因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指导。其中,25号文明确规定:
“第2条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第3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二、我司的诉求如下:
1. 按高安市政府相关文件,免征我司2002年至2005年止商铺销售的土地增值税。
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
(2)《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2条和第3条;
(3)17号抄告单;
(4)34号通知第2条。
详见附件
附件
高安国融房地产税务情况的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doc
高安上报国税总局1zip.zip
法院判决.zip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高政办秘抄字(2002)17号此文件是非税务下发,且当地政府并没有反馈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无法免征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