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2-1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1、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是资管计划作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里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如果资管计划可以作为主体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不是可以给被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还是6%?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此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