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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我想请问下之前我妈妈名下有套房子现已继承到我名下,如果我想二次买卖这个继承所得来的房产,个人所得税是按多少税率来缴纳?对于继承所得来的房产再次买卖的个税有什么政策吗?

继承的住宅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请问下之前我妈妈名下有套房子现已继承到我名下,如果我想二次买卖这个继承所得来的房产,个人所得税是按多少税率来缴纳?对于继承所得来的房产再次买卖的个税有什么政策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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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

第三条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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