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
留言时间:2021-05-1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二、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个政策是否有效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doc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