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客户要求报废一批机器设备,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留言时间:2021-05-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19年购买的一批机器设备,现应客户要求一次性报废,针对未摊提完的设备价款,客户通过我司境外接单中心给予相应的补偿,不作报关出口。 那么,我司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您公司无以上情形,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