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