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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16号提案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16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06-02 13:0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商务厅:

现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16号提案(降低居民税收负担,加强失业保障、就业援助等支持力度)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税制性举措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级距、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以及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多项举措合理减负,鼓励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实现扩大中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目标、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进一步切实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已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义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今后,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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