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06-2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司摘牌挂的土地为公园配套公共设施用地,请问该土地及建设的房产可以享受“公园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这条免税政策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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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