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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2-0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问题:我司项目前尚未交付,处于期房预售阶段,目前每季度的应税面积是否可以将预售视同已售,计算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文件规定:“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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