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购买方收取违约金、赔偿款、延迟支付利息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2-02-1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工业企业,向设备商购买的机器设备2000万元,因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最终双方协商结果:设备销售方需要支付给我司双倍定金违约金100万元,损失赔偿款400万元,延迟支付利息20万元。请问我司收取上述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需要开具发票,适用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上述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也通过电话形式同步予以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