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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受托加工业务超额产品收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受托加工业务超额产品收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2-05-2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公司涉及到受托加工稀土产品,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加工一批稀土料液,该批稀土料液中含有多种稀土元素,我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的数量返还其中的少数几种元素(占比量大的元素),其余占比量小的元素则不要求返还。我们公司因为技术比较好,可以提取更多数量及品种的产品(超额产品,其中包含超过合同比例数量的主要元素和不要求返还数量的其它元素)。

对于这些超过返还数量的产品(超额产品)的账务处理是:1、在确定相关数量时,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加工收入,同时确认存货;2、如后期把超额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时,将按照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当时的入账价值结转相关成本。

请问我们在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第1步确认的超额产品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及相关的确认时点?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第1步及第2步确认的相关加工收入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填列、营业成本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相关的确认时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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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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