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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安远县税务局: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安远县税务局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培训

发布时间 : 2022-06-15 08:3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件名称 优惠内容 享受主体 判定标准 执行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制造业5税2费缓缴)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原先延缓三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小微企业100%缓缴,中型企业缓缴50%;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为小微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4亿元(不含)以下的为中型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为制造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优惠政策延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6税2费减半征收)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300人、300万、5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生产性服务纳税人加计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生活性服务加计1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家具5年;其他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合并判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5%不适用) 申报表问题:起征点下——“其他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免征——“其他免税销售额”栏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普票——免,专票——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022年4月1日起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退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所有纳税人 增加条件: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2019年4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分月判断是否享受,无亏损比例限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三有”:1、有文件——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有管理——对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有核算——对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费用、折旧、推销不得税前扣除)。 2011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起
国发〔2022〕8号婴幼儿照护扣除 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 同子女教育 202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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