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后是否要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19-10-1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个人经营所得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会按1.3%预征,请问在预征后,个人经营所得是否还要年度汇算清缴。如果汇算清缴,个人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很难计量。另外个体户按定期定额征收除了娱乐业也都比1.3%少,如果还要汇算清缴是不是显得不够公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