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是由用工单位交还是派遣单位交?劳务派遣人数是否纳入残疾人保障金的用工人数?
日期:2019-10-31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是由用工单位交还是派遣单位交?劳务派遣人数是否纳入残疾人保障金的用工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赣工发[2011]9号)文件精神,文件中明文规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会经费的主管部门是工会部门,关于您咨询的问题,解释权在工会部门,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向工会部门进行咨询;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