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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关于抵扣预缴税款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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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关于抵扣预缴税款的咨询

日期:2019-11-26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房地产公司是老项目简易征收企业,之前收入按3%预缴税款,现分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缴纳税款,可以抵加之前预缴的3%税款,2%的税款开票当期缴纳。请问2%的的税款是否可以抵扣预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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