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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但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当作是独生子女,享受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2-03-2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但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当作是独生子女,享受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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