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系统造成少交城建税,企业要不要交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9月前我们公司是小规模企业,2019年10月份我公司申报了一笔9月属期的增值税,交附加税的时候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城建税税率是5%后减半征收。11月份专管员找到我们说系统税率他们忘记改了,我们应该按7%交城建税。我们10月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如果税务局的原因造成的少交税款会不会因为税务系统操作上的原因造成企业企业还要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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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