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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跨地区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按2012 57号文件执行,总分公司都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是否也按这个文件执行?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8-19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跨地区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按2012 57号文件执行,总分公司都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是否也按这个文件执行?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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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为强化自治区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设在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 其只在自治区境内设立跨盟(市)、旗(县)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将三十一条修订为:“总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盟市税务机关备案;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备案;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因此,在自治区境内的总机构其只在自治区境内设立跨盟(市)、旗(县)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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