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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矿产资源开采、挖掘纳税地

矿产资源开采、挖掘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咨询:1、在注册地缴纳税款还是在劳务所在地缴纳税款?

2、如果在劳务所在地缴纳税款,应该怎么缴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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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1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查询需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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