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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方始终没拿到受让方给付的股权转让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09-29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 我要评论

咨询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个人转让股权后,协议已经签署,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但是自然人股东转让方始终没拿到受让方给付的股权转让款,已经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受让方给付的股权款经法院规定又被律师事务所直接领走,再次起诉追诉股权款,至今未拿到分文,这种情况下,原来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吗?经咨询税务稽查说不需要交纳,税务征管说要交纳,可是自然人股东手里没拿到一分钱,还付了律师费,一旦打水漂了,彻底追要不回来,怎交纳税款?如何办理是好,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进行判定,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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