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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

09-29 税收强制执行 我要评论

税收强制执行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能否扣押煤矿采矿权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建议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若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您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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