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留言时间:2020-06-08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此个人含不含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请参考以上条款,具体事宜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