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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与总公司不一致的计税方法?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与总公司不一致的计税方法?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业务需要,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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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企业的分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则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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