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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井下采煤巷道如何折旧或者摊销

井下采煤巷道如何折旧或者摊销

留言时间:2020-05-16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单位是煤矿企业,开拓巷道(即主巷道)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按不短于20年以上折旧;但其他采煤巷道(非主巷道),有的在12个月内即使用完毕,计入当期费用;有的开采年限长于12个月,2至10年不等,以前和主管税务矩管,探讨过,如果可以按照采煤量测算使用年限,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年摊销;专项储备形成的,则在跨期扣除项目分年扣除;可现在企业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严格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可移动的,是否要归类为建筑物,那样折旧需要20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另外如果需要严格按照建筑物归类,那么是否前两年按20年折旧,而在使用完毕后,即对采煤巷道进行回填和封死后,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对于上述疑问,希望给予解答,不胜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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