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纳错地方,能否抵顶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股权转让价款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目标公司所在地(内蒙古)交,但是身在另外一个城市的受让方(代扣代缴人)错误地在该城市代扣代缴所得税,请问异地错缴所得税是否可以在内蒙古税务局抵顶?如可以,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九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业务中若在非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