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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加计扣除中研发形成的产品范围

研发形成的产品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研发形成的产品仅指形成的单机、单品还是我们常规理解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进行出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无法为您详细解答,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核实并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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