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民航代理人,属于小规模企业。航空公司现在要求开具19年的代理费增值税专票发票。按照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原则,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该为3个税点。但是咨询了税务局,税务局给出回答是:可以开具3点发票的同时必须上报:“同意放弃开具1个税点优惠政策”的说明。也就是说我从现在开具3个税点的这张发票开始,发生的所有业务所产生的发票再开具发票只能开3点发票,不允许享有开具1点发票的优惠政策了。请问这样是正确的吗?我不能享有优惠政策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之前,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3月到12月期间,可以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到12月期间想开具3%征收率发票,需要放弃减征,放弃减征无需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放弃后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