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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如何扣税的问题

关于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如何扣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按月补发),这部分工资应该怎么扣税?麻烦详细告知,在线等待。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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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78号)规定:“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若您任职单位是企业且取得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取得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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