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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

09-29 耕地占用税 我要评论

耕地占用税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1995年办理了自备石灰石矿山开采使用权,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我公司该矿山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正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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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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