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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09-29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拟将将“公司变更名称”和“股权转让(转让给外部股东)”两个事项一起申请工商变更,请问如果一起做工商变更还能享受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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