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降低的优惠
留言时间:2020-08-1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份签署的2019年1月日到2019年12月31日分月度的商品购销合同,本来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供应方(卖方)就是不愿降低税率的2.59%的资金,企业经营非常困难,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要求税务局退税呢?如何拿到这个减税的优惠款项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因您的问题表述不清晰无法直接进行答复,在与您电话联系核实问题时您表示需在网站进行沟通核实。因此现在需与您核实您企业是本业务中的购买方吗?销售方是以什么方式销售货物给您企业的呢,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还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等等方式呢?您企业要求税务机关针对什么进行退税呢?您表述的“拿到”是什么意思呢,是如何查询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文件呢还是具体指什么呢?请您补充提供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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