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19〕35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答复
谭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蒙药生产企业发展对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实施办法》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因此,您建议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蒙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实施办法》,暂免征收符合条件蒙医药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权力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积极推动。
二、关于对以生产销售蒙医药为主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您建议对以生产销售蒙医药为主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国家层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与财政部门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提出建议,争取相关扶持政策。我局也会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时,及时将相关建议反馈上级部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