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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电子发票红冲期限

09-29 电子发票红冲期限 我要评论

电子发票红冲期限

留言时间:2020-09-14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一张电子住宿普通发票,7月3日开具的。现在可以红冲么?

附件

900住宿重开.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期限限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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