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进项税额被销货方红冲作废,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9-11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18年11月认证一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此后,由于销货方失误,错误红冲该笔发票,对方未及时告知,导致我司并不知情,未在销货方的红冲当月将相关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2020年9月,我司发现上述问题,将当时红冲的发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获得了对方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善意取得方,我司已经顺利认证的进项税额发票,如果出现上述问题,税务系统没有及时预警的话,作为购货方是很难知晓的。故,请问,我司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增值税申报表?如果因为追溯调整产生了增值税及滞纳金,是否需要我司承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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