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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注!已认证进项税额被销货方红冲作废,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处理

已认证进项税额被销货方红冲作废,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9-11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18年11月认证一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此后,由于销货方失误,错误红冲该笔发票,对方未及时告知,导致我司并不知情,未在销货方的红冲当月将相关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2020年9月,我司发现上述问题,将当时红冲的发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获得了对方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善意取得方,我司已经顺利认证的进项税额发票,如果出现上述问题,税务系统没有及时预警的话,作为购货方是很难知晓的。故,请问,我司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增值税申报表?如果因为追溯调整产生了增值税及滞纳金,是否需要我司承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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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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