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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风电国补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关于风电国补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2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内蒙古达茂旗的一个风电企业,我们的国补是内蒙古电力(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补贴清单发电项目公示表  ( 第三阶段)35项企业,对于我们并网的认定是2017-4-13,这部分的补贴标准是0.21元/度左右,1.想问下这部分的补贴是否是中央财政补贴,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处理;2.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们有关补贴的文件是2020年8月才下来,是否可以认为我们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是2020年8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这个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若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电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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