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并购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09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并购协议为我公司(位于呼和浩特)与被并购公司签署),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同时根据经营需要,在并购后对原公司名称进行了工商变更,现需要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到工商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下,我公司也咨询了阿尔山市企业所在地管辖税务局,当地税务局认定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并出具了不征税的文件并盖章。但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并购协议为我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与原被并购企业签署,应该由我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出具不征收契税证明或者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出具不征收契税证明为由,不给予办理产权变更。请问: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阿尔山市税务局的认定有没有问题?阿尔山市国土局的说法是否合理?(我公司认为应该由企业所在地即阿尔山税务局来认定契税是否征收),应该如何与阿尔山国土局进行沟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关于您描述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建议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关于由哪个税务机关认定是否缴纳契税,考虑的是契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如果您符合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免征契税,至于办理过户手续事项,建议您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