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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即可?

一些单位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已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如属于不合规行为,企业如何维护索取发票的权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索要发票是您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拒绝开具,您可以对他进行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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