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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为行政工作人员按一定标准报销抬头为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0-26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为行政工作人员按一定标准报销抬头为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规定:“二、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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