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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物业服务处理?

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11-05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物业服务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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