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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企业个人佣金税务咨询

房地产企业个人佣金税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0-11-25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局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1.5%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企业是否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若税务机关已在代开环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方再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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