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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运输企业费用扣除

09-30 运输企业费用扣除 我要评论

运输企业费用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你好,运输企业发生一笔运输业务,该业务是由运输企业临时租用的个人车辆完成。业务结束后,运输企业给个人车辆支付了一部分现金和一部分油卡(比如给个支付运费10000万,其中支付7000万,支付油卡3000元),对其中支付的油卡是否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租用车辆发生的过路费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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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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