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28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财税[2019]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文“无偿借贷”如何理解呢?如果理解为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资金无偿借贷不支付利息免征增值税,那么不支付利息是不是又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无偿借贷”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免征增值税?我集团公司本部盈利而子公司亏损,如果集团公司借给子公司资金按无偿使用,可以不结算利息,则总体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正确吗?有没有该文的细则解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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