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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如果集团公司借给子公司资金按无偿使用,可以不结算利息,则总体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正确吗?有没有该文的细则解释?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28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财税[2019]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文“无偿借贷”如何理解呢?如果理解为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资金无偿借贷不支付利息免征增值税,那么不支付利息是不是又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无偿借贷”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免征增值税?我集团公司本部盈利而子公司亏损,如果集团公司借给子公司资金按无偿使用,可以不结算利息,则总体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正确吗?有没有该文的细则解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无法为您详细解答,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核实并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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